收托辦法
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辦民營大同托嬰中心收托辦法

一、收托資格
(一)滿2足月至未滿2足歲之嬰幼兒,但已收托之嬰幼兒得延長收托至已達2歲,尚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進入幼兒園者。嬰幼兒完成出生登記至未滿2足月者,得先登記報名候補;開園招生登記,仍須於開辦收托日滿2足月之嬰幼兒,方得登記報名。
(二)嬰幼兒設籍臺北市,且其父母雙方(或監護人)於報名登記日、入托日前均應向前推算連續設籍臺北市滿6個月以上者。
(三)嬰幼兒之家長其中一方為大陸籍或外籍人士,而無法符合設籍之規定,僅需由另一方家長符合本計畫第五點第二項規定,惟另一方大陸籍或外籍人士仍需居留臺北市滿6個月以上(須出示護照或居留證正本)。
(四)提供辦理托嬰中心場地之學校教職員工及本中心現職員工子女,得不受本計畫第五點第二項設籍之限制。
(五)如家長雙方皆為大陸籍或外籍人士,則不得報名登記入托。
(六)家長如收養嬰幼兒,於共同生活期間(即親權裁定前之試養期)嬰幼兒得不受本計畫第五點第二項設籍之限制,惟家長雙方仍需設籍本市滿6個月,且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(如試行同住契約書)。
(七)設置於臺北市社會住宅之托嬰中心,該社宅之承租家庭,得不受本計畫第五點第二項應設籍滿6個月之限制,惟嬰幼兒及父母雙方(或監護人)仍需設籍本市,且應出示社會住宅承租證明。


二、收托順序及名額:
(一)第一序位:優先收托對象如下,其名額為托嬰中心總收托人數20%,如未達收托比例,得以一般家庭嬰幼兒遞補:
1、弱勢家庭 (含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或經社會局核定之危機家庭、特殊境遇家庭)。
2、具原住民身分之嬰幼兒。
3、發展遲緩或持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之嬰幼兒。
4、嬰幼兒其「手足」或「父母或監護人」之一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。
5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於報名登記日為未成年親職家庭(依民法第12條規定「滿20歲為成年」,自112年1月起「滿18歲為成年」)。
(二)第二序位:父母戶內育有3名以上子女家庭之嬰幼兒,其名額為各托嬰中心總收托人數10%,如未達收托比例,得以一般家庭嬰幼兒遞補。
(三)第三序位:收托對象如下,其名額為各托嬰中心總收托人數10%、小家園總收托人數30%,如未達收托比例,得以一般家庭嬰幼兒遞補:
1、設置於學校場地之各托嬰中心,其學校教職員工子女。
2、本托嬰中心現職員工子女。
(四)第四序位:嬰幼兒設籍於托嬰中心所在之行政區,其名額為各托嬰中心總收托人數30%,如未達收托比例,得以一般家庭嬰幼兒遞補。
(五)第五序位:一般家庭嬰幼兒。
招生名額依各托嬰中心核定收托人數計算。各身分別申請收托嬰幼兒超過收托名額時,採抽籤方式辦理。

三、招生公告期間申請收托之嬰幼兒,因超過收托名額而未能入托者,托嬰中心應於招生時決定備取順序;遇缺額時,視出缺年齡及身分別於備取名單內依序通知入托。公告期間結束後始申請收托者,依申請時間先後排序於前述備取順序之後。

四、各年度重新候補登記期程,公告於社會局網站。托嬰中心候補名冊自當年度9月1日起至次年度8月31日有效。

五、嬰幼兒之家長應於托嬰中心通知報到日起5日內(不含例假日)辦理報到,其須繳交費用者,應於報到時繳交第一個月月費,逾期未報到或未繳交月費者,以棄權論。報到日最後1日遇例假日,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

六、收托時間原則如下:
  • 一般收托: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。
  • 提前收托:週一至週五上午7時30分至上午8時30分。
  • 延後收托:週一至週五下午5時30分至下午7時00分
       托嬰中心得提前或延後收托;其提前或延後收托時間如與前項第二或三款不同,由各托嬰中心報社會局核定後實施。

七、家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予退托:
(一)拒不繳費或遲延繳費達十日經催告仍未繳納。
(二)行為嚴重影響收托業務或其他嬰幼兒安全,經輔導或通知改善仍未改善。
(三)送托之嬰幼兒罹患傳染性疾病,經衛生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依法予以限制。
(四)未配合本市托嬰中心腸病毒通報及停托作業規定,隱瞞嬰幼兒疾病或未告知中心,致影響收托業務或其他嬰幼兒健康,經輔導或通知改善仍未改善。
(五)送托之嬰幼兒連續請事假超過2個月。

八、申請就托之嬰幼兒如有特殊照顧需求,經托嬰中心評估有其他專業照顧之必要,需轉介其他資源或協助辦理轉托事宜。